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云南法院网消息,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上诉人洪峥、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峥、原审被告祁文强盗窃案进行公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自治州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洪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允许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李胜、陈寿萍的诉讼。 判决后,洪峥、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20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峥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殡年21岁)恋爱交往中发生矛盾,委托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制定杀害李某月的作案计划。 洪某提前骗李先生购买了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提出作案细节和定时报告等要求,并安排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登机前往景洪市商定的作案地点当天21时许,李某月被绑架到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死并掩埋。

  上诉人洪峥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祁文强在南京某度假胜地盗走单眼夜视镜( 18000元人民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峥、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洪峥、原审被告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洪桢故意犯杀人罪、盗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峥系犯罪分子故意提案,实施具体组织和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将被害人李某月骗取案发地,提供李某月旅游信息,罪名最为突出。 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峥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导致李某月死亡,罪名相当,三人均为主犯。 洪峥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极其严重,且指使推翻否认杀害李某月,无怨无悔,必须依法惩处。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名责任小于洪峥,且有坦白情节,判处两人死缓罪刑符合相应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所以做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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